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 」而成立。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會員感情,爭取並維護會員之學生權利,服務會員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為代表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學生會大學部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系大學部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第一款:維護並爭取本會聲譽。
第二款: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第一款: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各項開會權利。
第二款:擁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
第三款: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會務之權利。
第四款:繳納系會費者得享有本會活動之相關優惠。
第三章 組織及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由全體人社院學士班大學部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對外
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會長至原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會設置副會長一人。副會長協助會長綜理會務。
第十條 本會之幹部概由會長任命產生。
第十一條 本會設下列各部門:一、 學術部:掌理本會學術活動事宜。
二、 活動部:掌理本會各種活動策劃與執行。
三、 公關部:掌理本會對外之聯絡與溝通。
四、 美宣部:掌理本會所有活動美工工作之主導。
五、 總務部:掌理本會經費預算決算之編列與收支執行。
六、 文編部:掌理本會資料建檔及會議紀錄,及本會系刊
之編輯。
七、 體育部:掌理本會系隊活動之編排。
八、 文宣部:負責本會有關宣傳、企劃、攝影等事宜。
九、 器材部:掌理本會器材保管、租借等事宜
第十二條 各屆系會得視情形需要調整常設部門。
第十三條 會長於每年三月間改選,得連選連任一次。選舉事宜概由選舉委員會
統籌辦理。選舉委員由班代會議組成。。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以每學年度召開一次為原則,由系會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 臨時大會得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系學會決議,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
,由系會長召集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會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八分之一,臨時大會不得
少於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未達上述規定之人數,須擇期再開。
第十七條 本會之議案是否列入議程以會員表決之多數為依據,正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主席
不參與表決者,為否決。
第十八條 選舉時,系會應組成選舉監察小組監督選務。但候選人不得參與本小組。
第四章 監察委員會
第十九條 監察委員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系學會之運作。監察委員(以下稱監委)
由現任系務會議學生代表兼任,任期一學年,且不得兼任學會之幹部。
第二十條 監委會之職權如下:
第一款:應於學期末舉行監委會議,對當前系會提出檢討與建議
第二款:受理會員之申訴。
第二十一條 系學會有回應監委會檢討與建議之職責。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所有經費供作系學會、選委會、監委會及本會其它事務利用;財務運作應
作公開透明。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一款:前一學期餘額移交。
第二款: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第三款:學校及系上補助。
第四款:參與或舉辦各項系會活動之獎金或結餘。
第五款:個人及團體之捐款、贊助。
第二十四條 凡欲享有系會活動優惠者需繳納會費。
第二十五條 系會費採逐年繳費
第七章 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選務委員會辦理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系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學生議會學生代
表選舉。
第二十七條 選務委員會於選舉前一個月由系會長召集各班班代組成。
第二十八條 系會長罷免案之提出,須經會員20%以上連署,提交選務委員會舉辦罷免投票。
罷免投票人數須達會員人數50%,且贊成罷免人數須達投票人數50%。罷免案未
成立時,對同一人同事不得再提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為本會學生會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系學會、監委會、會員大會決議
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三十條 本會章程、各辦法之修訂,任何會員皆有提議修法之權利,須經15%會員連署。
第三十一條 達成修法門檻後,由系會長召集並主持修法小組。修法小組由各班自行推派修法
代表,一班推派一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及各辦法經修法小組修訂後,經全系同意,三日內由系會長公佈並實施
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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