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學生會組織章程會長、副會長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依據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以下簡稱本系)學生會(以下簡稱系會)組
織章程原則,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每學年三月底前,由選務委員辦理選務工作。
第三條 選委會設主委一人,由各年級班代互選,負責主持選務。
第二章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系會組織架構
第四條 本系學生,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五條 系學會由會長與副會長參選人搭檔競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六條 系學會組織由正副會長議定,並於當選後七日內,公告全系。
第三章 選舉
第七條 選委會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等民主選舉原則辦理選務。
第八條 會長選舉時間由選委會開會議定。選前三週開始接受參選登記,兩週前公告
選舉公報。選前一週進行競選活動。
登記方式:在登記期限前將
1.參選人資料(附件一:)
2.選舉政見 (A4版面、1000字內)
以WORD檔寄給選委會負責人登記參選。選委會整理參選登記後,需編輯「選
舉公報」(附件二)。並公告全系。
第九條 政見會或辯論會由參選團隊協商時間舉辦。
第十條 參選團隊得指派一至兩名監票員協助選務辦理與開計票工作。
第四章 選務
第十一條 選票及選舉人名冊由選委會製作,送交系辦秘書清點無誤,實體投票須蓋上「人
社院學士班系章」後方為有效選票。
第十二條 電子投票系統須得以驗證投票人資格與不違反民主選舉原則。
第十三條 選舉制度
(1)參選達兩組以上採相對多數決:投票人數需達全系人數30%,得票相對多數當選。
(2)同額競選採同意制:投票人數需達全系人數30%,同意票達投票人數之半數當選。
(3)投票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時,為無效選舉。選委會需裁決是否補辦重新投票。重新投票時間由選委會議定。
(4)無人參選時,選務委員須於一個星期內重啟選務。
第十四條 有效選票與無效選票之認定標準,依一般選舉原則處理。
第十五條 開計票工作需由選委會委員、監察委員到場監票;並於開計票作業完成時於當選
公告上簽名;最後連同選票及選舉人名冊彌封後,保存於本系儲藏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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