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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2日 星期日

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班務會議學生代表臨時選舉辦法

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班務會議學生代表臨時選舉辦法
第一條:
根據大學法、清華大學組織條例、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班務會議組織辦法原則訂定本辦法。依民主選舉原則選任人社院學士班在學學生兩名為人社院學士班班務會議學生代表,任期一年。
第二條:
本系班務會議學生代表須彙整本系學生意見、出席系務會議並參與系務會議之重大事務討論。
第三條:
本系班務會議學生代表必須超出個人立場,並以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全體學生利益為優先考量。若有背信之情事,則參照清華大學人社會學院學士班學班務會議學生代表罷免法案處理。
第四條:
參選人資格,除選務委員之外,其餘在學學生皆可參選。
第五條:
本系班務會議學生代表須由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學生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名登記參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學生可重複聯署不同學生代表參選人。參選人須提交紙本連署書予任一選務委員。連署書格式由選務委員定之。連署書須公布之。
第六條:
如遇學生代表不克出席班務會議,該學生代表可簽名授權任一在學學生代理出席。其後果該代表全權負責。
第七條:
班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事務交由各班班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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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班務會議學生代表罷免辦法
第一條:
不適任班務會議學生代表之罷免提案由全系學生人數15%連署,連署書交由系學會相關負責人確認連署人數達前述門檻並公布事由。連署書須含有罷免事由及連署名單,連署名單不公布之。
第二條:
罷免案投票表決方式比照系學會長選舉辦法。
第三條:
罷免案投票總人數須達全系百分之五十,且過半票數同意罷免則此罷免案生效。
第四條:
罷免案未通過之情況,兩個月內不得針對同一人再提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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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班務會議學生代表補選法案
第一條:
如遇罷免或不可抗拒之因素(如失去人社院學士班學生身分或無法到校等情形)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補選之代表經登記參選後,須經全系學生投票,一人對任一參選人行使一次同意權,圈選人數至多不可超過本選舉辦法第一條所規定之人數。總投票率須達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學生總人數20%,個別參選人總票數相對多數且得票數高於全系5%者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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