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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6日 星期六

修法說明


人社的同學們大家好:

  這封信有點長,但內容攸關人社一直以來學生自治制度不明確之改正,其中尤以正當性為甚。此信係為修法人員招集說明,對自治,或是修法有興趣的同學應閱畢此信。然而,修法完成後有賴全系同學投票,所以此信並非僅寫給部分同學──而是全系同學。未來人社學生自治制度若要順利運行,現將有賴全系同學關心與支持。

本文:
  人社系自更名為人社院學士班並與原學士班合併至今將迄一年。然而,系會組織章程與各項選舉辦法皆未更新,也就是說,現今仍然沒有一套名實相符的系會組織章程與各項選舉辦法(註1)。勉強來說,延續舊制以為現今狀態是迫不得已的作法,但此狀態不應繼續下去,尤其下屆系會極有可能由14級的同學們組成。於此,若不更正,對於下屆系會運作的正當性將會有極大的問題(註2)。

  同時,系務會議中決議實施學程實體化(註3),需選四個主修(人類、社會、哲學、歷史)的學程招集人,並由招集人負責相關之事務,其中包括選出學程代表參加所務會議與課程會議。這是新的嘗試,也意味著沒有任何有關於學程招集人的選舉辦法。因此,希望藉由這次修法,同時訂定學程招集人選舉辦法。

  以下將詳述本次修法方式與過程。首先,是修法代表產出部分。各班各派一位(下段說明派選方式),系會出派一位(系會僅有提案與發言權,無投票權)。即大一清班與華班各一位,大二至大四各一位,加上系會的一位總共六位(有投票權者僅五位)。以班為考量的目的在於,未來人社院學士班的制度是以目前大一為主,因此大一有較多的代表應屬合理;人數限制六位是為開會效率著想;系會則是基於其角色的特殊性,不應具投票權。

  各班修法人員之派選由班代掌理,形式不拘,惟需注意人員之正當性問題,意即不可班代自行私下選人,需通過公開方式如連署或投票等方式選之。

  本次修法需修三個選舉法規、一個章程。三個選舉法規分別為:學生代表選舉辦法、系務會議代表選舉辦法、系會正副會長選舉辦法。章程則是人社院學士班系學會章程。同時另要新增學程招集人選舉辦法與班級代表選舉辦法(4)。所以一共有六個法規要處理。

  時序部分,由於學生代表選舉迫在眉睫,需優先完成修法,經全系連署通過後生效(通過門檻由修法團隊另定之),以趕上選舉。其餘五個法規的部分,以系會正副會長選舉辦法、學程招集人選舉辦法、系務會議代表選舉辦法先行修法,若時間不緊迫,則續增班級代表選舉辦法,四項法規同時連署。最後,是章程之修訂,此為本次修法最重要的部分,需留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討論與修正。

  各位不必將修法或是新增法規看得過於困難。基本上,以上法規皆有現成的法規可供參考,小則修改組織名稱與不合時宜之條目即可,大則只有章程之修訂,但會有充足的時間來修。大家不必擔心修法會佔據太多個人時間或是給予太大的壓力。

  最後一項說明,本次所有增修之選舉辦法(五個選舉辦法)皆為臨時辦法,有效期限暫定為當屆選舉。待章程修正後,再將這五項選舉辦法追認為正式選舉辦法,並視情況修正內文。

本文結束,以下為註腳

1.就名而言,現今僅有人社系系學會章程及各式人社系XXXX選舉辦法,而無人社院學士班系學會章程及人社院學士班XXXX選舉辦法可供援用。就實而言,(現)人社院學士班系學會社團依課指組之認定,沒意外的話,是延自(原)人社院學士班,而目前也有(原)人社院學士班系學會章程,但就系學會的傳承來看,本屆系會(應為第八屆)係傳承自原人社系系學會。

2.系會正當性一直以來皆是人社有所爭論的問題,如有曾有學長姐質疑章程之正當性,其中章程是否在課指組立案也是問題。雖若在本學年初即進行修法,可以及時更正正當性等問題,但此是忽略大一同學的權利,尤其,人社未來的制度將以目前大一為主,實無不讓大一參與修法之理由(參與應是實質上的參與,即在了解系上運作情況的前提下來討論)。

3.人社修課制度是主副修學程制與雙專長制並行,目前大一與大二同學可以選擇以一主修、一副修之畢業條件畢業,或是以第一專長(一主修)、第二專長之畢業條件畢業。兩種畢業條件,都要選擇一個系上的主修學程作為主修或是第一專長,因此主修學程對於人社的學生而言是相當重要的。惟目前學生並無與所上有直接的關連,所以希望藉由學程實體化,以保障選修該學程學生之權利。

4.學程招集人的實質掌職將於日後另定之。班級代表選舉的部分,有鑑於目前班代可謂萬年班代,大一選上後即當四年,實不符合民主精神。希望藉由這次增修法規的機會,訂定一個班級代表選舉辦法,使得班代可以正常改選。又班級代表是原系會章程中重要監督系會之組織,因此應審慎待之。

人社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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